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05年度,3號
SSEV,105,新簡補,3,201609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嘉間請求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設台南市○市區○○路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1/1頁


參考資料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