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佳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佳鈴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543374550126450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7月14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287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6584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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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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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佳鈴 54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7712 │3745501264│07月 15日 │ │ │
│ │元 │5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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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陳佳鈴 54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57450│3745501264│07月 15日 │ │點三八 │
│ │元 │507 │起 │ │ │
├──┼───┼─────┼──────┼──────┼───────┤
│ 004│新臺幣│陳佳鈴 54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313844│3745501264│07月 15日 │ │點九九 │
│ │元 │5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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