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鄭文儒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
相 對 人 李宜俐
上列聲請人與李宜俐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 並提出審查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