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勞小字第4號原 告 徐源旭被 告 鄭登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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