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23號
原 告 李碧卿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代理人 張芸瑄
被 告 李文華
李碧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他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二、茲因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