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坤霖、蔡淑靜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含繕本乙份)及代理人蕭郁恬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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