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湘婷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
補正代理人蕭郁恬委任狀,逾期不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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