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254號
GSEV,105,岡補,254,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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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侑伶即蔡秀卿李孟樺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蕭郁恬委任狀,逾期不補繳上開裁
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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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