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國隆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邱良進
邱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5 年8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360,000 元(60×6000=3600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