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653號
SLEV,105,士簡,653,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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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6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小禮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蘇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原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被告小禮物有限公 司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90,000 元,並邀被告蘇 春金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期間為104 年10月2 日至109 年 10月2 日止,並按年息5.65%計算利息,雙方約定自實際撥 款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惟被告未依約繳款,經原告多次催 索均置之不理,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被告小禮物 有限公司與被告蘇春金應連帶給付原告361,459 元,及自10 5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提出聲明異 議狀陳稱:是項債務為其所欠,也有心想要償還,無奈遭遇 糕餅業淡季,所經營2 家店也無法繼續支撐,陸續結束營業 ,短期之內無法償還所積欠款項予原告,還望原告可以體諒 ,並給予展延期限,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之方式以清償債務 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還款查 詢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爭執,堪認原告



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以經濟能力無法負擔為辯,惟無力償 還乃履行能力之問題,不影響被告依約所應負之清償責任, 是其前開所辯,實乏法律上理由,自無足採。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97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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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禮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