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5年度,951號
SLEV,105,士小調,951,2016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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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文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周宜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然不 合程式,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9 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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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