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何豪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麗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或在台居留證之資料。
二、陳報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