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宏任
被 告 范澤仁
黃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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