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華國財
法定代理人 華金福
戴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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