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沈麗芬
被 告 台北市私立小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重慶分班即洪秀
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台北市私立小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私立小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重慶分班即洪秀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