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呂金福
相 對 人 呂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呂全成應將嘉義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3建號建物等不動產,於民國94年 12月9 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本院衡諸聲請人聲 請調解之法律關係,若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系爭不動產之法 律關係不存在,由於上開買賣發生於10年之前,聲請人應先 具體釋明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理由,始有調解爭議之可能 ;倘聲請人係主張行使撤銷權,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不論聲請人主張係確認法律關係 不存在或撤銷詐害債權,對此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有何無 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聲請人均未具體釋明,顯難認有調解爭 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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