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1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尚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區○○○街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彭威達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軒閩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
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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