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518號
CYEV,105,嘉簡,518,201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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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原   告 林秀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黃文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訴外人黃獻瑞所背書, 票面金額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支票4 紙(該支票之付 款銀行、票款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詳如附表所 示,下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持以提示結果 ,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揭票款及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提示日即退票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法定利息 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均為伊所簽發並無意見,惟伊係將系爭 支票借予伊之叔叔使用,並無收受系爭支票共計100 萬元之 金錢,伊亦為被害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1 件為證,復衡諸被告並不否認曾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 ,略稱:「我叔叔叫我開票的,他是做藥業的」等語(本 院卷32頁),堪信原告上開主張應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 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126條 、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不否認為系爭支 票之發票人,則依上開規定,自應負票據上責任。從而,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至於被告雖辯稱沒有拿到票款100 萬元,自己也是受害人 云云,惟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簽發票據屬不要因 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



獨立,故票據法第13條前段明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 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即係為貫徹票據無因性之規定,以維持票據之流通性 。準此,被告既坦承簽發票據交付其叔叔使用,而系爭支 票又由第三人黃獻瑞背書轉讓交付原告,有支票4 紙在卷 可佐,足認系爭支票已數次轉手,兩造間並非直接前後手 關係,被告究竟有無拿到票款100 萬元,顯係被告與其叔 叔間糾葛,被告不得執此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至明,故 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系 爭支票之票款1,000,000元,及自支票提示日即105 年5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併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第 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編│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年月日)│(年月日)│ │
├─┼────┼─────┼─────┼─────┼─────┤
│1 │玉山銀行│ 25萬元 │104.7.31 │105.05.20 │AK0000000 │
│ │嘉義分行│ │ │ │ │
├─┼────┼─────┼─────┼─────┼─────┤
│2 │玉山銀行│ 25萬元 │104.8.31 │105.05.20 │AK0000000 │
│ │嘉義分行│ │ │ │ │
├─┼────┼─────┼─────┼─────┼─────┤




│3 │玉山銀行│ 25萬元 │104.9.30 │105.05.20 │AK0000000 │
│ │嘉義分行│ │ │ │ │
├─┼────┼─────┼─────┼─────┼─────┤
│4 │玉山銀行│ 25萬元 │104.10.31 │105.05.20 │AK0000000 │
│ │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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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