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508號
CYEV,105,嘉簡,508,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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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盧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原就違約金之請求,聲明被告應給付:(一)按本 金新臺幣(下同)67,943元計算從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二)按本金69,776元計 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嗣於本院審理中捨棄上開部分之違約金請求,此係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7 月2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 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繳付最低繳款金額,剩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按日息萬 分之5.2(即年息18.98%)計付循環利息,如被告未於原告 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除收循環利息外,並應加 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於同日另向原告申辦 現金卡,並簽訂財吉寶現金卡契約,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 92年7月30日起至93年7月30日止(約定到期後被告不為反對 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利息按 年息17.99% 計算,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皆未清償上開債務,被告雖於95年6 月參加銀行公會債 務協商,惟自96年2 月10日起未繼續繳納而毀諾,除已清償 10,121元外,未清償部分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依各債權



銀行原契約辦理,是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 違約金,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信用卡消費借 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身分證件、協議書、無擔 保還款計劃、協商客戶資料查影本各1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 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基於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暨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 。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時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新臺幣) │ │ │
├─┼─────┼──────────┼────────────┤
│1 │67,943元 │自96年2月11日起至104│自96年2月11日起至104年8 │




│ │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月31日止,按約定利率(18│
│ │ │98%計算之利息 │.98%)之20%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 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14.98%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自96年2月11日起至104│自96年3月12日起至104年8 │
│ │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月31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2 │69,776元 │99%計算之利息 │部分,按約定利率(17.99 │
│ │ │ │%)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17.99%)之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 無 │
│ │ │償日止按年息14.98% │ │
│ │ │計算之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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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