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救字,105年度,14號
CYEV,105,嘉救,14,201609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蕙蘭
相 對 人 梁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離婚協議時,約定相對人應按 月給付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3、4 樓房屋之租金, 但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間起即違約拒付租金,聲請人有向 相對人請求之必要,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 助內容為指定律師為其代理訴訟,有該分會民國105年8月17 日,編號0000000-N-019之審查表1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對 相對人所提請求履行契約之訴訟,亦經繫屬本院(案號:10 5年度嘉簡字第616號),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 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