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5年度,506號
CYEV,105,嘉小,506,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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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被   告 吳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2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0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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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