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5年度,343號
OLEV,105,員補,343,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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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余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紳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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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