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袁卓桂香
被 告 向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