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9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曾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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