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芳玲等9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蕭芳玲、蕭政閔、蕭芳芳、蕭芳如、陳蕭珠、唐美英、唐美春、唐美月、唐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另提出被繼承人唐秀盆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社頭鄉社石段168、169地號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正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暨異動索引正本(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最新建物(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登記簿第一類謄本正本(須於建物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暨異動索引正本(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併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被告蕭芳玲應繼分比例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部分金額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據以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 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1項但書所明定。 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 納裁判費,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 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 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 、100年度台抗字第43 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
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 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 遺產為一體予以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 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原告係依民法第11 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 ,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 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 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原告雖代位被告蕭芳玲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與被告蕭 芳玲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 被告蕭芳玲就被繼承人唐秀盆之遺產繼承按應繼分比例可獲 得之利益計算之,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 然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被告蕭芳玲對被繼承人唐秀盆之遺產 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 內查報被繼承人唐秀盆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遺產清冊、遺 產稅申報書、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需足以認定各繼 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其繼承之土地、建物等記載完整之登記 謄本暨異動索引正本,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 不足額之裁判費;另請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唐秀盆 之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 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 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 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從而,原告 如有發現其他應列為被繼承人唐秀盆之遺產併予分割之情形 ,請儘速陳報。
三、次查,因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內容所主張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彼此有誤及具體標的物不明, 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之程式。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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