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第534號
聲 請 人 李琇瑤
相 對 人 莊沛純
劉程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 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現均籍設於「臺中市潭子區」,有相對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