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內容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5年度,392號
NHEV,105,湖簡調,392,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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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淑芬
代 理 人 蔡瑞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 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 0 段 0 號 7 樓,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條 第 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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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