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5年度,100號
NHEV,105,湖小調,100,2016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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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即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0號9 樓 法定代理人何薇玲 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9 樓之3 法定代理人章渝坪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相對人即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上述日期裁定 之前之105 年1 月7 日其法定代理人先變更為賴昭輝,之後 於105 年3 月10日,其法定代理人則變更為「章渝坪」,其 後該公司於105 年6 月17日遷址,上述事項均已向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登記業經核准,現法定代理人仍為章渝坪及地址則 仍為上述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地址等,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等可稽,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並重新送達。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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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