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5年度,888號
NHEV,105,湖小,888,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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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888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鄒怡秀
被   告  邱巧熙即邱政華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即邱政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政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五計算之利息,嗣並隨原告公告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以不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政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政華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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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