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733號
原 告 謝穎萱
上原告與被告張俊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張俊
偉因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應執行至民國106年4
月26日),原告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提解被告張俊偉
至本院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
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
被告張俊偉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
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