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三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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