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羅寶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
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