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5年度,25號
SJEV,105,重勞簡,25,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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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羅寶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
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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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