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562號
FSEV,105,鳳補,562,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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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62號
原   告 王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雅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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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