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被 告 張皖莉即昶翔食品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
5 年度司促字第2002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9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
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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