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福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稚和間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0 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