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儷方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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