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249號
KSEV,105,雄補,1249,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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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詹金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明全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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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