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219號
KSEV,105,雄補,1219,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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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19號
原   告 饒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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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