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游元宗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麒等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