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525號
KSEV,105,雄簡,525,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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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2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唐御庭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紓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5 年度雄簡字第52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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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