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洪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 年7 月27日上午9 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
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呂天良前分別於民國87年9 月15、28日邀同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 )4,500,000 元、7,500,000 元,約定按年息9.6%計付利息 ,如未依約繳款,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呂 天良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寶華銀行就被告所有之不動產聲請 強制執行並拍定後,迄今尚欠本金6,338,247 元未清償,而 被告既為呂天良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又訴外人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7 月7 日 受讓上開債權後,復於101 年6 月22日將該債權讓與元大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而元大公司再 於同日將債權讓與原告。又原告於本件僅就300,000 元欠款 部分先為請求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民事執行處89年6 月14日88年執字第5281號強制執行 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公告、存證信函暨回執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前 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異議狀中僅述及該項債務尚有
糾葛等語,並未具體指出糾葛之事由,其經合法通知亦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難認被告前揭異議可採,是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
合計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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