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1828號
KSEV,105,雄小,1828,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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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82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廖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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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