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1636號
KSEV,105,雄小,1636,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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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陳逸屏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163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4 日上午9 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12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珍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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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