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421號
FYEV,105,豐補,421,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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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岳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8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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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