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岳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8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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