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390號
FYEV,105,豐簡,390,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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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馬援康
      馬泓瑋
      馬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馬援基
      馬淑珍
      馬淑蓉
      馬雙喜
      馬雙玉
      馬旭昇
      詹良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法院105年度豐簡字第85號撤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然被告抗辯原告與訴 外人馬阿乾間關於系爭房屋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查本件民 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5年度豐簡字第85號撤銷房屋所 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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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