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356號
FYEV,105,豐簡,356,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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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林翠華
被   告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傑
被   告 王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翔源企業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王鎮 生背書,付款人臺灣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中華民國(下 同)105年5月15日、帳號:068455號,票號:AJ0000000號, 面額新臺幣110,000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 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一紙附卷為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 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自10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 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等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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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