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補字,105年度,66號
HLEV,105,補,6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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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周俐均
被   告 詹仕弘
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26 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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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