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5年度,36號
HLEV,105,花簡,36,2016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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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羅時豐
被 上訴 人 陳秉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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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