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5年度,226號
HLEV,105,花簡,22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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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花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訴訟代理人 黃德怡
被   告 涂佳銘(即被繼承人涂柏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涂柏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涂柏山遺產範圍內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涂哲軒於就讀四維高中、大漢技術 學院時,邀同訴外人何秀鳳、涂柏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11筆就學貸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499,977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清償即喪失期限 利益,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另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 涂哲軒未依約清償本息,迄尚有本金472,459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償。而涂柏山已於96年11月19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 人,且未拋棄繼承,其繼承人自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對本 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 以:伊當時只有高中,並不知有本件貸款等語,資為抗辯。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本院105年4月 9日花院嶽文字第1050000545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為據。被告確為被繼承人涂柏山之繼承人,其未拋棄繼承, 自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之 規定對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涂柏山遺產範圍內清 償本件借款,即有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於法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 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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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