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2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被 告 王忠偉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2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5年8月31日下午1 時56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劉桉妮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1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2,799元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付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